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遞移至第63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6335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資安防護事宜:
    1. 一、指定人員及部門統籌並協調聯繫各有關部門。
    2. 二、定期評估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對評估結果採取適當措施,並提報董事會,以確保營運持續及作業韌性之能力。
    3. 三、於永續報告書、年報、財報或公司網站,揭露年度內公司持續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營運所需之資源及落實於年度預算或教育訓練計畫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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