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遞移至第63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6335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推動永續發展,應注意利害關係人權益,於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等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方針與營運活動。
  2. 證券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按重大性原則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議題等風險評估,並據以訂定風險管理政策與作業程序。
  3. 證券商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題,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由董事會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處理流程及各相關負責人員應具體明確。
  4. 證券商應考量國內外永續議題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公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並於經董事會通過後,提股東會報告。如股東提出涉及永續發展之相關議案時,公司董事會宜審酌列為股東會議案。
  5. 前項永續發展政策宜按短中長期分別訂定,並設定各年度目標暨建立追蹤考核機制,持續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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