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遞移至第63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6335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應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外,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 一、保障股東權益。
    2. 二、強化董事會職能。
    3. 三、發揮監察人功能。
    4. 四、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5. 五、提昇資訊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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