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017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7條、第37條、第40條、第51條、第62條;增訂第3條之2至第3條之4、第10條之1、第28條之4、第37條之2、第37條之3;刪除第63條條文,原第64條遞移至第63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6335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為協助證券商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證券商公會)爰共同制定本守則,報經金管會備查,以資遵循。
  2. 上市上櫃證券商除本守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辦理。
  3. 外國證券商在台分公司免適用本守則第一章至第四章之規定。
  4. 兼營證券商免適用本守則之規定。
  5. 證券商宜參照本守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則,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並適時揭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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