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7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0006079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16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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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證券不得參加標借或議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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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足一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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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盈餘轉增資,或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所服務產業之增資,或創業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其股東或出資人因而取得之發行記名股票,未經轉讓報稅或未放棄緩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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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對於出借之證券,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如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時,經證券金融事業通知後,應持相同種類與數量之證券調換,未為辦理者,除應退還借券費用外,如有損失並應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