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7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0006079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164號函)

所有條文

  1.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出借人參加標借,應填寫標單,委託證券商辦理,當面委託者,應填寫標單並簽章,以電話委託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同步錄音,並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辦理,且應由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填具標單;其他以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八項所列交易型態進行委託者,標單製作應依其作業程序辦理。
  2.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出借人參加標借,應填寫標單,並將標單資料輸入本中心標借系統。
  3. 前二項標單依第八條第一項出借人身分載明姓名、專戶名稱、受託買賣帳號、證券借貸專戶帳號或融資融券專戶帳號及出借有價證券之名稱、數量、單價。參加標借之有價證券以其存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為限。證券商接受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出借人委託,或同條項第二款出借人自行參加標借,均應辦理圈存(前一營業日已出借者除外),證券商應於標單上登打時間、編號,並依標單內容依序輸入本中心標借系統。
  4. 前項輸入時間自標借申請日上午九時開始至十二時十分止;並於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自動完成開標;開標作業完成後,本中心於資訊傳輸系統公告標定單價及得標股數。
  5.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出借人之標借委託回報及得標回報皆經由受託證券商之印表機列印,同條項第二款出借人之標借輸入回報及得標回報皆經由各公司印表機列印,本中心亦於下午二時起提供得標查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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