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7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0006079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164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標借時,經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後,由證券金融事業人員分別依融資融券交易券差及當沖交易券差,將標借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時間及最高標借單價,於標借申請日上午九時前輸入本中心標借系統,並由本中心自上午九時起,依每種有價證券標借總數,於資訊傳輸系統公告之。
  2. 前項標借有價證券之最高標借單價,以標借申請日開始交易基準價百分之七為限;並按當日競標之單價,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標定單價之出借股數超過所需標借股數時,依其輸入時間先後順序取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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