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7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0006079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164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金融事業因辦理融資融券、有價證券借貸及轉融通業務致某種有價證券發生差額時(以下簡稱融資融券交易券差),或證券金融事業接受證券商委託代理因客戶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先賣出後買進之未完成沖銷部位(以下簡稱當沖交易券差),於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起,向下列出借人標借;若再有不足,於下午二時前,洽特定人議借:
    1. 一、該種有價證券所有人。
    2. 二、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
  2. 依前項程序所取得有價證券之數量仍有不足時,除當沖交易券差外,證券金融事業應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委託證券商在本中心辦理標購。
  3. 前二項標借、議借及標購作業,除因發行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或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停止過戶外,於停止過戶開始日前第二個營業日停止辦理。
  4. 前項營業日之計算,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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