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7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0006079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164號函) |
所有條文
- 本中心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於市場補回還券所需價金及一切費用,先由借券證券商之借券擔保金支付,如有不足,即處分其抵繳擔保品或行使權利取償或為必要之支付;其抵繳擔保品之處分作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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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銀行保證為抵繳擔保品者,由本中心直接向保證銀行請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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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質中央登錄公債之處分,以本中心向證券商開設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處理違約專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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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分抵繳擔保品所生之有關費用,均由借券證券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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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分抵繳擔保品所得款項,抵償欠款後之剩餘款項,返還借券證券商;處分所得不足清償欠款者,向借券證券商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