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7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0006079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164號函) |
所有條文
- 借券證券商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退還借券擔保金或領回抵繳擔保品,本中心在確認已收到其應付借券相關費用後依下列方式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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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券擔保金:匯入證券商之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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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保證:將保證文件正本退還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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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登錄公債:辦理塗銷設定質權登記,由清算銀行辦理限制性移轉登記塗銷後,撥入證券商指定清算銀行之登錄公債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