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7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0006079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164號函)

所有條文

  1. 借券證券商以中央登錄公債設定質權抵繳借券擔保金或續行借券應補繳之借券擔保金不足額、或更換抵繳擔保品者,應先向清算銀行辦理限制性移轉登記後,於借券日或續行借券日上午十一時前,撥入本中心指定之中央登錄公債帳戶。
  2. 中央登錄公債之抵繳價值,為面額百分之九十。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