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7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0006079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164號函)

所有條文

  1. 借券證券商得以銀行保證或以中央登錄公債(以下合稱抵繳擔保品)設定質權,抵繳借券擔保金或續行借券應補繳之借券擔保金不足額。
  2. 借券證券商已繳借券擔保金總額扣除已發生借券費用後之現金部分,若不敷每日借券費扣除時,應逐日將借券費用匯入本中心指定帳戶,由本中心經由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給付予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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