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7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0006079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16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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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證券商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借券者,應於次一營業日逐日逐筆歸還。在未歸還前,應續行辦理借券,以供前項之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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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證券商辦理還券應於每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完成。其逾時未還券者,本中心即於上午十一時後為其續行辦理借券,但已於本中心市場買進證券並於上午十時前申請當日還券經確認無誤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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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歸還轉帳完成後,經借券證券商之申請,即自應退還之借券擔保金項下,將借券費經由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轉付出借人,並將扣除借券費後之借券擔保金餘額退還借券證券商或通知其領回抵繳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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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應將有價證券出借及歸還情形通知出借人,並得向出借人收取手續費,其費率以不超過借券費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