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7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0006079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164號函)

所有條文

  1. 借券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按前一營業日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及申請數量相乘後百分之一百二十之借券擔保金,匯入本中心指定銀行帳戶,如前一營業日無收盤價格,則依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決定之價格計算。
  2. 賣方證券商經本中心代為借券、或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暫代給付結算者準用前項規定繳交借券擔保金。
  3. 借券證券商未於借券日上午十一時前,繳交借券擔保金或提供抵繳擔保品,本中心得將同一結算期應付價款及有價證券之等值部分暫予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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