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7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0006079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164號函)

所有條文

  1. 賣方證券商參加等價成交系統因保管劃撥帳戶存券餘額不足履行給付結算義務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請辦理借券。其未申請借券且未完成有價證券交割者,本中心即併於上午十一時後,為其辦理借券,並於當日通知該證券商,所生之借券費用由該證券商負擔,證券商不得異議。
  2. 因借券標的證券於停止買賣期間,致借券證券商無法買回還券者,本中心即依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填製「櫃檯買賣證券支付憑單」交予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買方證券商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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