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4084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 本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紀律委員會提報本公會理事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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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期貨市場制度,具有顯著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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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意並經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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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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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作,適時消弭重大變故或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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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維護同業之共同利益,有具體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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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