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4084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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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如不服處分,應於文到之次日起三十天內向本公會提出申覆。但提出申覆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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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紀律委員會應於申覆送達後三十天內,就申覆有無理由作成意見書,提送本公會理事會重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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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理事會決議維持原處分者,受處分人不得再行申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