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6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4084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所有條文

  1. 本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公約之規定,經紀律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提報本公會理事會決議,為下列部分或全部之處分,並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 一、警告。
    2. 二、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3. 三、停止其應享有之部分或全部權益。
    4. 四、責令會員對其負責人或受僱人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
  2. 前項第二款之處分,本公會得按次連續各處以每次提高一倍金額之違約金,至補正改善為止。
  3. 違反本公約情節輕微者,本公會得逕行發函要求會員改善,或責令會員對其違規受僱人員為適當之處分,毋須提報理事會決議。同一會員同一業務員累犯者、或同一會員半年內累犯者、或提供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或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者,則對該會員處警告(含)以上處分,並促請公司對業務員適當處分。
  4. 違紀事件有關程序進行之處理要點,由本公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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