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6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4084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所有條文

  1.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信託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1. 一、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應落實各該項管理制度之執行。
    2. 二、不得以業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露予他人或從事期貨交易及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買賣之活動。
    3. 三、不得於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買賣時,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入或賣出,或無正當理由,與受託投資資金為相對委託之交易。
    4. 四、不得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5. 五、不得於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買賣時,未將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手退還手續費或給付其他利益歸入基金資產。
    6. 六、不得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促銷受益憑證。
    7. 七、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期貨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8. 八、不得於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時,意圖抬高或壓低某種期貨交易契約、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交易價格,或從事其他足以損害期貨信託基金投資人權益之行為。
    9. 九、不得於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及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買賣時,將已成交之買賣委託,自基金帳戶改為自己或他人帳戶,或自自己或他人帳戶改為基金帳戶。
    10. 十、不得於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或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或對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或有價證券未來交易價位作研判預測、建議。
    11. 十一、不得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佣金。
    12. 十二、不得於非登記之營業處所經營業務。
    13. 十三、不得有其他影響受益人、客戶之權益或本事業經營之情形。
    14. 十四、對於受益人或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15. 十五、不得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16. 十六、不得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17. 十七、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8. 十八、不得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19. 十九、不得對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
    20. 二十、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期貨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21. 二十一、不得為期貨信託基金績效之預測。
    22. 二十二、不得於促銷期貨信託基金時,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23. 二十三、不得有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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