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6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4084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所有條文

  1.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經理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1. 一、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應落實各該項管理制度之執行。
    2. 二、不得對期貨交易性質內容為不實陳述或強調獲利而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3. 三、廣告內容不得涉及現貨市場或期貨市場之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4. 四、不得隱匿重要事實,或有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公眾之虞。
    5. 五、不得對所提供期貨交易服務之績效,以不實之資料或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作誇大之宣傳。
    6. 六、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應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7. 七、不得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8. 八、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9. 九、不得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資產價值之宣傳。
    10. 十、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委託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11. 十一、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為不正當之推廣或招攬。
    12. 十二、不得以過去之操作績效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13. 十三、應明列公司所登記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經理事業許可證照字號。
    14. 十四、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經理事業許可證照字號為○○年期經○字第○○○號」。
    15. 十五、不得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16. 十六、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17. 十七、不得有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