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6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4084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所有條文

  1.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顧問業務,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1. 一、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應落實各該項管理制度之執行。
    2. 二、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以發行出版品、舉辦講習等方式或透過電視、電話、電報、傳真、網際網路、其他電傳系統、傳播媒體等媒介,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涉及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或提供交易策略之建議。
    3. 三、於媒體提供期貨交易分析或建議之人員應具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
    4. 四、接受委任人之委任提供期貨交易顧問前,應確實對委任人進行風險預告,並取得經委任人簽名或蓋章之契約正本。
    5. 五、不得接受全權委託進行期貨交易。
    6. 六、不得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7. 七、不得為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顯有違背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8. 八、不得意圖利用對委任人之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之出版品或舉辦之講習,謀求自己、其他委任人或第三人利益之行為。
    9. 九、不得以非登記名稱或非真實姓名從事期貨交易分析。
    10. 十、為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媒體製作之廣告,不得有本公會「期貨顧問事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管理辦法」所訂之禁止行為。
    11. 十一、進行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時,應充分蒐集資料,審慎查證分析,力求詳實週延,避免不實之陳述,並作成書面報告連同引證資料留存備查。其內容應涵蓋商品分析、相關市場分析及未來發展趨勢分析等。
    12. 十二、不得接受任何利益,而撰寫與事實不符或誇大之分析報告。
    13. 十三、引述過去績效時,不得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
    14. 十四、不得為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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