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6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4084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所有條文

  1. 本公會會員期貨經營經紀業務及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1. 一、對客戶不得有背信、詐欺或侵害客戶權益之行為。
    2. 二、不得非法動支或挪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資金。
    3. 三、不得為業務之招攬,而為誇大不實、偏頗之廣告宣傳,或對客戶作獲利之保證。
    4. 四、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5. 五、不得洩漏客戶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6. 六、不得受託從事不合法之期貨交易。
    7. 七、不得疏於或怠於客戶財務能力或信用狀況之評估與徵信。
    8. 八、不得僱用未經合法登記之業務員,接受客戶之開戶或接受客戶之期貨交易委託或其他執行期貨業務之行為。
    9. 九、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從事代客操作或接受客戶之全權委託操作期貨業務。
    10. 十、不得違抗、拒絕、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對期貨市場所採行之監視、違約處理、緊急處理措施或所採取之其他必要措施。
    11. 十一、對提供與客戶之資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致誤信之情事。
    12. 十二、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不得有疏於或怠於各該項管理制度之執行。
    13. 十三、應秉持誠信原則、公平原則,儘速處理解決期貨交易糾紛。
    14. 十四、不得無故非法擅自代客戶進行平倉沖銷交易。
    15. 十五、不得有未先向客戶收足期貨交易保證金,即代客戶執行期貨交易委託。
    16. 十六、不得向期貨交易人或不特定多數人推介特定種類之期貨交易,或提供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從事不必要、不合理之買賣。
    17. 十七、不得製作不實之期貨交易紀錄或擅改期貨交易紀錄。
    18. 十八、不得對客戶之委託下單執行有不當行為之延遲或有利益輸送或利益衝突之情事。
    19. 十九、不得受理非客戶本人或未具客戶授權之代理人之委託,從事期貨交易,亦不得受理非法期貨仲介。
    20. 二十、客戶授權他人代理從事期貨交易,其授權書應由客戶親自填寫受任人資料,授權書格式應由期貨商提供並加註警語。
    21. 二十一、應主動發掘或舉發內部業務人員之違規事件,對同業之違規行為,如知情者亦應主動檢舉。
    22. 二十二、對客戶所提供、揭露之資訊,應謹守均等、公平原則。
    23. 二十三、應負協助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防杜不法交易之義務。
    24. 二十四、不得違法提供資金借與他人,以謀取利益。
    25. 二十五、不得有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26. 二十六、期貨經紀商如有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相關規劃,宜併予考量該公司落實公司治理之績效,以及是否善盡環境保護及社會責任。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