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4084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 本公會會員經營期貨自營業務者,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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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健全期貨市場發展為己任,發揮期貨市場避險及價格發現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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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建立完備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應落實各該項管理制度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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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謹慎處理資訊,不得對外透露買賣之訊息等各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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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貨自營商從事期貨自營業務買賣期貨交易契約時,應對投資決策流程做妥善之規劃與風險控制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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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將期貨自營商進出之交易契約推薦與他人,以誘使他人買賣該種期貨交易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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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貨自營商如有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相關規劃,宜併予考量該公司落實公司治理之績效,以及是否善盡環境保護及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