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6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4084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所有條文

  1. 本公會會員應切實發揮自律、自愛、自治精神,並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
    1. 一、聘僱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人員執行業務,並不得同意或默許從業人員利用他人名義及他人使用公司或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
    2. 二、除配合本公會開辦期貨從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外,應嚴加督導從業人員業務行為、職業道德及專業服務品質,敦促所屬從業人員遵守本公約相關規範,並應禁止其負責人及受僱人利用職務之機會,從事虛偽、詐欺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活動。
    3. 三、對於會員本身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直接或間接收受客戶或第三人之餽贈或其他利益,應訂定規範標準及管理措施,以避免有與客戶利益衝突、破壞公司形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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