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4084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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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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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有違反法令、期貨交易所規章或會員公司業務章則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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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有違反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或本公會所發布之自律公約規則及其他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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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有破壞同業和諧及同業公共利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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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業會員間不得有惡行削減佣金手續費之競爭,惡意毀損其他會員商譽,惡意不當挖角(如於半年內對同業同一部門人員有任用達二分之一以上、三個月內對於同業同一營業據點受託買賣業務員(含營業部門經理人)有任用超過三人或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或有期約或支付簽約金之情事)或從事其他不合法、不公正、不公平、不正當之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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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有破壞或影響期貨市場安全或期貨市場交易秩序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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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有擾亂或破壞期貨市場之公平、公正交易秩序或損壞期貨市場公共利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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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違法從事各項地下金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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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對於業務管理規則或交易風險管理,有疏於管理或怠於管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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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或誘使、教唆他人,傳述或散佈謠言或不實之市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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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現貨交易價格,而直接或間接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或誘使、教唆他人從事任何不法操縱或壟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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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誇大、偏頗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或有違反誠實及信用原則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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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應確實遵守洗錢防制法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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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不得利用非公司受僱人從事期貨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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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不得代理他人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或從事期貨交易。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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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不得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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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會員向本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與登錄類別不符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