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00340840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六屆理監事第十二次聯席會修正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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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應依本公會會員自律保證金設置辦法之規定,繳存自律保證金。如因違反本公約,經本公會處以違約金,致繳存之自律保證金不足規定額度者,應於本公會通知之日起算五日內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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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自律保證金設置辦法,由本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