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10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條(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6584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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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公司與資訊服務供應商終止、解除、結束資訊委外關係)
- 公司與資訊服務供應商之資訊委外關係於終止、解除或結束後,公司應立即停止資訊服務供應商所涉及之實體與邏輯存取權限,並回收或請資訊服務供應商銷毀屬於公司之資訊資產、營業秘密,必要時可要求資訊服務供應商出具銷毀證明,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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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若決定將產品或服務由原資訊服務供應商移轉回公司或至其他資訊服務供應商時,原資訊服務供應商與公司雙方應遵循之資安要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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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訊服務供應商於資訊委外關係所涉及公司之資訊資產,應於委外關係終止、解除或結束時完整歸還、確保銷毀或轉交予其他資訊服務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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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與資訊服務供應商之資訊委外關係於終止、解除或結束後,資訊服務供應商應持續遵守保密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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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終止程序執行之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