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10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條(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6584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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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審核資訊服務供應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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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於資訊委外期間宜每年至少一次與認為有稽核之必要時,公司得自行或授權第三方得對資訊服務供應商進行稽核或盡職審查(Due Di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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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資訊委外作業如為一年期以上,公司應定期評量資訊服務供應商之服務水準,於評估有必要之情形下,資訊服務供應商應定期或每年至少一次提交服務水準報告,交由公司審核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