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10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條(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6584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2條 (名詞定義)
  1. 一、資訊委外:係指公司將部分或全部之資通服務由公司外之軟硬體供應與維運商、跨機構合作夥伴提供。
  2. 二、資訊資產:係指與資訊處理相關之資產,包括硬體、軟體、資料、文件及人員等。
  3. 三、資通系統:係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4. 四、資通服務:係指與資訊之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相關之服務。
  5. 五、資訊服務:係指與資訊之蒐集、控制、傳輸、儲存、刪除、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相關之服務。
  6. 六、雲端運算服務:透過網路技術達成共享運算資源之前提下,提供使用者具備彈性、可擴展及可自助之服務。
  7. 七、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1.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8. 八、存取:係指存取資訊資產的各種方式,包含取得、使用、保管、查詢、修改、調整、銷毀等。
  9. 九、專案負責人:係指專案經理或該項業務權責部門主管或其指派之人員。
  10. 十、隱私保護機制(Privacy by design):係指服務與產品規劃設計時即融入隱私保護機制的概念,於開發流程中的設計階段,列出隱私保護需求、辨識相關風險及套用控制措施,以作為後續安全功能驗證的基礎。
  11. 十一、資通安全事件:係指系統、服務或網路狀態經鑑別而顯示可能有違反資通安全政策或保護措施失效之狀態發生,影響資通系統機能運作,構成資通安全政策之威脅。
  12. 十二、第一類投信投顧業者:係指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指派資訊安全長之公司。
  13. 十三、第二類投信投顧業者:係指非屬第一類投信投顧業者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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