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自律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10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6584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10條 (個人資料保護)
  1. 一、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資通系統之安全,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1. (一)訂定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及報廢或轉作他用時,應採取防範資料洩漏之適當措施。
    2. (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有加密之需要者,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
    3.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之需要時,對備份資料予以適當保護。
  2. 二、為維護保有個人資料資通系統安全,應依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相關人員接觸個人資料之權限及控管其接觸情形,並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3. 三、應針對資通系統所保有之個人資料進行風險評估及控管。
  4. 四、保有個人資料之資通系統應建置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稽核軌跡(如登入帳號、系統功能、時間、系統名稱、查詢指令或結果)或辨識機制,以利個人資料外洩時得以追蹤個人資料使用狀況。
  5. 五、應建立個人資料外洩防護機制,防護範圍需涵蓋保有個人資料之資通系統,管制個人資料檔案透過輸出入裝置、通訊軟體、系統操作複製至網頁或網路檔案等方式傳輸,並應留存相關紀錄、軌跡及證據。
  6. 六、資通系統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留存下列紀錄:
    1. (一)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
    2. (二)將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移轉其他對象者,其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及該對象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合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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