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010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6584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第5條 (營運持續管理)
-
一、應訂定核心系統可容忍資料損失之時間要求。
-
二、公司應執行核心系統程式原始碼與資料備份。套裝軟體、租賃系統,或無法取得系統原始碼者,不在此限。
-
三、應定期測試核心系統備份資訊,以驗證備份媒體之可靠性及資訊之完整性。
-
四、第一類投信投顧業者應將核心系統之備份還原,作為營運持續計畫測試之一部分。
-
五、第一類投信投顧業者核心系統之軟體及備份檔案,應儲存在與運作系統不同地點之獨立設施或防火櫃中。
-
六、應訂定核心系統從中斷後至重新恢復服務之可容忍時間要求。
-
七、核心系統原服務中斷時,應於可容忍時間內,由備援設備或其他方式取代並提供服務。
-
八、應建立對於重大資訊系統事件或天然災害之應變程序,並確認相對應之資源,以確保重大災害對於重要營運業務之影響在其合理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