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8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55928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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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未依前條第三項通知補足差額者,即為違約,本公司應即註銷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並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違約,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即行轉知其他證券金融事業及各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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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自客戶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就應補差額部分按約定借券費率百分之十收取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