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8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55928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之某種有價證券融券、借券餘額與轉融通證券餘額之合計數,超過本公司自有有價證券、借入及辦理融資融券與轉融通業務所取得之全部該種有價證券,經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後尚有不足時,於次一營業日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辦理標借、議借;倘仍不足時,另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辦理標購。
  2. 依前項程序辦理,仍無法取得足額證券時,本公司於再次一營業日繼續依前項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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