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8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55928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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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提供之證券擔保品應保證權利之完整,有權利瑕疵、法律上爭議、喪失信用交易資格或停止買賣等不適格事由者,本公司於依第二十四條計算擔保比率時,應扣除該種證券,並即通知客戶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以相等抵繳價值之適格擔保品更換之。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8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55928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