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8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55928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依前條第五項規定通知補繳差額後,客戶未於通知送達之二個營業日內補繳或僅補繳其部分者,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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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日客戶整戶擔保比率仍低於擔保維持率者,自次一營業日起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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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日客戶整戶擔保比率回升至擔保維持率以上者,得暫不處分其擔保品。但嗣後任一營業日又不足,且客戶未於當日自動補繳者,自次一營業日起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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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戶於依前款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到所通知之補繳差額者,取消其追繳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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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戶整戶擔保比率回升至原始擔保比率以上者,取消其追繳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