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8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55928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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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客戶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客戶當面簽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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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因客戶未為前條通知或其他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者,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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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通知由客戶當面簽收者,客戶簽章限與原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之簽名式樣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