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8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55928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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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受理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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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本公司所定開戶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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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他人名義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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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訂證券商應拒絕接受開戶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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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證券商所訂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經終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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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曾經違反與本公司、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所訂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及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尚未滿一年或尚未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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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依公司法、破產法為重整、和解、破產之聲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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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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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開立後,客戶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通知清償有價證券借貸債務,並註銷帳戶,終止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契約;客戶未為清償者,本公司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了結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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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內之款項及有價證券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準用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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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負責人有前二項情事之一者,其負責人或所代表之法人亦不得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已開戶者,依第二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