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8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55928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客戶連續三年以上無借貸交易紀錄者,本公司應即註銷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並通知客戶及副知代理證券商。但客戶僅為出借有價證券而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開戶者,不在此限。
  2. 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後,如需終止其帳戶,應填具終止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申請書,經本公司查明其借貸交易均已了結且相關債務均已結清時,應即辦理銷戶。
  3. 本公司受理銷戶時,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4. 客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得變更新代理證券商;由新代理證券商將客戶變更通知核轉本公司,經核對後,在生效日當天變更並副知原代理證券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