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396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110年5月24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136668號函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175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中央政府公債於發行前交易期間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取消全部之發行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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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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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發行日,但遇天然災害侵襲而依規定順延發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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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本金償還期限或償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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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其他發行條件,並經本中心認為對發行前公債之價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