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5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396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0年5月24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136668號函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175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使用本系統進行買賣斷交易,其每日買賣淨部位不得逾其準備金淨值之六十倍,經中央銀行核准之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其每日買賣淨部位不得逾其準備金淨值之九十倍。但證券商最近一個月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有低於百分之二百者,其每日買賣淨部位不得逾其準備金淨值之二十倍。
  2. 前項準備金淨值依證券商所繳存準備金之數額,以扣減風險值及加計買賣損益計算之。
  3. 證券商為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對該債券買賣之淨部位應符合業務規則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