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396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0年5月24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136668號函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175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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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因買賣報價錯誤且依第九條規定成交者,得經他方同意後,於當日下午四時前,向本中心申報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以下簡稱改帳),但一般擔保品附條件交易之改帳應於當日上午十時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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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改帳作業應由雙方出具書面證明文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