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5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396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0年5月24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136668號函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175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參加本系統買賣債券,應簽訂「證券商參加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契約」及檢具「證券商暨人員登記申請書」並向本中心預繳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以下簡稱準備金)。
  2. 前項準備金之繳存、增補及申請領回應依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債券給付結算準備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3. 第一項「證券商參加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契約」及「證券商暨人員登記申請書」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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