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5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396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0年5月24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136668號函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175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使用電腦議價系統進行買賣斷交易者,除第六條之二之交易應為確定報價外,每筆買賣申報應先區分確定報價或參考報價,並依下列規定成交之:
    1. 一、買賣申報為確定報價者,經其他證券商確認成交後即行成交。
    2. 二、買賣申報為參考報價者,經其他證券商確認後,原報價之證券商得於二十秒內回應是否成交。原報價之證券商若確認成交者即行成交,確認不成交或超過二十秒仍未回應者,該筆報價視為不成交,本系統逕行取消之,但其他證券商得於原報價之證券商回應是否成交前取消其確認。
  2. 證券商得向其他證券商詢價,被詢價之證券商所回應之買賣申報為確定報價。並依下列規定成交之:
    1. 一、詢價之證券商對被詢價之證券商所提供之買賣報價於二十秒內確認成交後即行成交。
    2. 二、被詢價之證券商於詢價之證券商確認成交前得取消其買賣報價。
  3. 證券商使用電腦議價系統進行指定債券附條件交易者,每筆買賣申報為確定報價,經其他證券商確認成交後即行成交。但下列情形無法成交:
    1. 一、個別期次債券之附條件交易未到期餘額,累計超過該債券發行餘額二分之一時,本系統將停止證券商對該期次債券買賣報價之確認成交。
    2. 二、單一證券商就個別期次債券之附賣回交易未到期餘額,累計超過該債券發行餘額十分之一時,本系統將停止證券商對該期次債券買賣報價之確認成交,但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為因應交割需要或賣出其未持有之公債而承作附賣回交易時,得不受此限制。
    3. 三、下午二時之後於本系統有附條件交易賣出報價之證券商,不得對該期次債券申報附條件交易買進,亦不得對其他證券商就該期次債券之附條件交易賣出報價為確認成交。
  4. 證券商使用電腦議價系統進行一般擔保品附條件交易者,每筆買賣申報為確定報價,經其他證券商點選交易後,賣方應於當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前依每一交易單位逐一申報賣出之債券及擔保品市值調整數額,且每一交易單位以同一債券為限,經系統檢視確認無誤後成交。
  5. 電腦議價系統每次成交以一交易單位逐一進行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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