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5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396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0年5月24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136668號函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175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之買賣申報,應依本系統畫面所列項目輸入,經本系統接受後,即透過傳輸系統依序回報之。其修改時亦同。
  2. 本中心於每日下午一時四十分,統計當日各證券商於電腦議價系統對指標公債之買超部位,由本系統就該部位以隱名、零利率、一個營業日到期為條件,申報指定債券附條件交易賣出。但證券商得修改申報利率;其已於營業處所議價賣出該期債券或為因應履約需求者,並得於下午二時前檢具證明文件修改或刪除賣出申報。
  3.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輸入之買賣申報,經本系統予以成交後,即透過傳輸系統依序回報成交資料。本中心得將電腦議價系統之最佳六筆買進與賣出報價及報價者名稱,併同成交行情透過網際網路及資訊廠商對外揭示。但證券商如採用隱名方式報價者,本中心將只對外揭示其報價資訊。
  4. 前項資訊廠商應依規定與本中心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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