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5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396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0年5月24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136668號函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175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之買賣斷與附條件交易應分別採殖利率及利率申報,其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但交換公債之買賣斷交易應採百元價格申報,其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元。
  2. 電腦議價系統者,買賣申報數量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九交易單位。除第六條之二之交易外,每交易單位為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整。
  3. 比對系統者,買賣申報數量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每交易單位為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4. 第一項附條件交易為指定債券附條件交易者,每一報價應同時申報資金融通利率及債券借貸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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