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5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396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0年5月24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136668號函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175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依第九條之一申報改帳,除有合理原因並經本中心認可者外,本中心得依相關規定處理:
    1. 一、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1. (一)當日申報改帳累計達二筆以上者。
      2. (二)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四筆以上者。
      3. (三)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三次以上者。
    2. 二、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予該證券商警告處理:
      1. (一)當日申報改帳累計達三筆以上者。
      2. (二)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六筆以上者。
      3. (三)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四次以上者。
      4. (四)未依前款所定期限改善者。
    3. 三、證券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除通知證券商對其業務疏失人員及經理人予以警告外,本中心得課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1. (一)當日申報改帳累計達五筆以上者。
      2. (二)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八筆以上者。
      3. (三)當月申報改帳累計達六次以上者。
      4. (四)經本中心依前款規定予以警告,最近半年內達二次以上者。
    4. 四、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準用業務規則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1. (一)依前項規定處以違約金,最近半年內達三次以上者。
      2. (二)未依前項規定繳納違約金者。
    5. 五、證券商申報改帳如有虛偽不實,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