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5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396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0年5月24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136668號函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175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系統之給付結算日依下列規定定之:
    1. 一、電腦議價系統買賣斷交易之給付結算日為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比對系統交易之給付結算日得由雙方約定採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或次二營業日。但發行前交易之給付結算日應為其公債發行日;本系統於公債發行日原訂之前一個營業日遇天然災襲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而依相關規定停止交易時,其發行前交易之給付結算日應為其公債發行日之次一個營業日。
    2. 二、指定債券附條件交易之給付結算日為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
    3. 三、一般擔保品附條件交易之給付結算日為成交日。
  2. 證券商屆給付結算日時,應按「給付結算清單」所載成交債券及價金應收應付相抵之淨額,依下列規定與本中心進行給付結算:
    1. 一、有應付價金者,應於給付結算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逕行存(匯)入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款項結算專戶。但遇發行前交易之給付結算日得延至下午三時前辦理。
    2. 二、有應付債券者,應於給付結算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逕行轉入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債券結算專戶。但遇發行前交易之給付結算日得延至下午三時前辦理。
    3. 三、有應收價金者,本中心依第二款規定驗證無誤後,於給付結算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起,逕行存(匯)入其款項結算專戶。
    4. 四、有應收債券者,本中心依第一款規定驗證無誤後,於給付結算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起,逕行轉入其清算銀行中央登錄債券帳戶或其保管劃撥帳戶。
  3. 證券商分支機構於本系統買賣債券者,由總公司彙總後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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