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5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396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0年5月24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136668號函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1755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違約證券商應付違約金及本中心為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處理所生之價金差額與相關費用,本中心得動用或處分該證券商所繳存之給付結算準備金及其孳息支付。
  2. 本中心為違約處理時,得依「證券商參加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契約」之規定指定證券商協助處理給付結算作業。違約證券商對本中心協調處理相關款項、債券之價格及方式不得拒絕或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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