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396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0年5月24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136668號函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175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本中心經計算違約證券商所繳存之給付結算準備金不足以支付本中心為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違約處理所生之價金差額及相關費用,且該違約證券商未依本中心通知於當日補足前述計算之差額者,本中心得就該證券商應屆給付結算款券不足部分,依原始買賣紀錄比例分配其相對買賣方,並採現金結算方式沖抵該部分之款券。違約證券商應就款券不足部分補償相對買賣方百分之一之補償金額。
-
前項現金結算之價格,以該期次債券之次日參考殖利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