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000573961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0年5月24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00136668號函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0001755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違約,其應屆給付結算之債券不足時,本中心得就其相對賣出之所得款項或買進之他種債券為以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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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分該證券商相對賣出之所得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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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洽其他證券商承作附條件買賣,再依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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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洽其他金融機構商借債券,再依第一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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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有相對買進之他種債券得依前條規定處理。